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23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一、凡《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内的复合药,基本医疗保险按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按甲类药品管理。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及工伤保险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内的复合药,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启用复合药品目录的相关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