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督促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完成药品出厂价格申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局药品定价目录,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2011年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和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
二、协助省局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我局将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重点药品组织开展出厂价格调查工作,相关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协助工作。
三、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是合理制定调整药品价格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价格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合省局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