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降低21种抗感染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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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赣发改商价字[2004]543号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计委、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文中2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3种甲类药品增补规格的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请转发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一、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21种乙类药品和增补规格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在招标采购药品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药品,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如低于本次公布价格,按经批准后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3种甲类药品增补规格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价格后,按公布价格执行;21种乙类药品增补规格的价格按我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定价权限。此次尚未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药品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商价处)申报;外地调入品种,由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商价处)申报。增补剂型规格药品价格在我委下达前,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21种乙类药品和增补规格价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3种甲类药品增补规格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