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精神,现就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可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市要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按规定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三、针对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要求,结合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付费总额控制,切实增强对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监管的有效性。严格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努力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附件: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