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计委):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在上海地区销售的藿香正气颗粒等88种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藿香正气颗粒等88种药品价格(见附表)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可在不突破此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二、本市药品集中招标已公布的中标药品价格与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安排不一致的,应按我局印发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三、附表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应比照现行比价相应调整,并由药品经营企业报我局审核公布。
四、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本市已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中所规定的价格为准。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及时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和价格的要依法处理。
附表中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藿香正气颗粒等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