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42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1]19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42种乙类药品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乙类42种化学药品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可降价销售。
二、根据市场调查和企业申报情况,对国家计委公布的27种甲类药品中其它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二。
三、附表一、二所列品种,我省市场有其它剂型和规格生产、经营、使用的,由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在6月3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逾期未申报审定价格的,一律不得作价销售。
四、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1]156号)的规定,部分企业已对附表所列品种提出单独定价的申请,现将已受理申请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表三),在国家计委下达单独定价价格前,可暂按我省现行公布的价格执行。
五、进口药品按照GMP价格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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