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体系,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要求,结合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及经办模式升级等实际情况,对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进行调整优化。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闽医保〔202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