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社局,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52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1号)和《关于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在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
二、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内的埃克替尼(西药第798号)、达沙替尼(西药第799号)、吉非替尼(西药第800号)、伊马替尼(西药第801号)等4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巴利昔单抗(西药第847号)、培美曲塞(西药第753号)等2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按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马人社秘〔2010〕268号)文件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按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费用申报缴纳管理办法>等十个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马医改〔2001〕1号)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并实行限价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上述药品时,医保支付标准和限价以内的费用按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余下部分费用再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结算,超过医保支付标准和限价部分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除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外,其他新增药品品种和剂型暂不调整到门诊规定病种使用范围,待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组织医学专家一并调整。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药品目录比对工作,加强药品监管,制定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和供给管理制度,完善费用结算方式。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