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阳春市公共卫生医院有关事项的批复》(春机编办〔2018〕24号)文件要求,不再保留阳春市慢性病防治站,阳春市慢性病防治站已合并入阳春市公共卫生医院开展诊疗服务。根据《阳江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阳医保医管〔2025〕131号)、《阳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6年5月27日零时起,解除阳春市慢性病防治站的医保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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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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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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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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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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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慢性病防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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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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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阳春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