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第一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可扩展到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政府负责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2011年2月28日前,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二)2011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药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责任制,由县级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负责人,一人包一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策按时落实,确保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改革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优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评价与监督作为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要指标。在改革中,要将改革文件和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品种原来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四)加强业务培训,搞好政策学习。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使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落实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政策。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各项改革政策作出全面解读,使基层医务人员熟悉政策,消除疑虑,增强信心,积极参与改革。
(五)广泛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认真做好改革动员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深入进行改革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讲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讲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