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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我市出台政策试点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

发布时间:2021/8/11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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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党史学习教育启动后,市医保局立足部门实际,将学习教育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抗癌药进得了医保,进不了医院”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破解难题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开展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试点,用实际行动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试点以纳入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抗癌药作为外配处方药品范围,先期在蓬江区遴选2家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试点,同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开具外配处方的医生名单。参保患者到参与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谈判抗癌药,在医疗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所需药品时,可由具有外配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凭证等资料,到参与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照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同时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按照上述试点要求,享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 或“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谈判抗癌药,将按江门市门诊特定病种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应待遇。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放宽外配处方药品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确保医保改革红利真正惠及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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