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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07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奥卡西平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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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奥卡西平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   来源: 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地区间协调,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奥卡西平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均为列入省物价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国家医保目录的民族药,其中西药49种,中成药22种,民族药44种。附表二为国家及我省对部分药品进行补充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除了认定为原研制或拥有产品物质专利的药品以外,进口药品按照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未列的规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以及独家生产品种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一、奥卡西平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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