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1.1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0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自治区统一颁布的DRG分组及权重。为做好我市2022年DRG付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基本医疗保险DRG分组权重方案(1.1版)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权重根据2020-2021年全区医保住院病案信息和医保结算数据的实际情况,经专家临床论证确定,病组间的差异较小。
二、取消全市DRG病组差异系数,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差异系数,即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25、三级医疗机构1.12、二级医疗机构0.97,一级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另行通知。
三、三级、二级医疗机构等级差异系数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南宁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