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西安铁路局、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统筹地区从即日起将《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陕西05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现未列为《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暂按甲类药品执行,待我省新的药品目录发布后再按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得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二、《陕西05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列入《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除外),以及民族药、中药饮片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新的药品目录发布后再按规定执行。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治疗性药品已经全部纳入《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目录,各统筹地区要做好二者的衔接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不得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四、请各设区市负责通知并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执行使用《国家09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五、《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信息更新,可以通过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以电子邮件信箱方式从我厅获取。
在执行使用《国家09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若遇有问题,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029-87293422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