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经导管二尖瓣成形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2〕92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9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发公立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国家编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102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理顺专家门诊与普通门诊诊查费的比价关系,完善新增国家结算编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并报省医保局同意,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价格项目
(一)修订现行价格项目。修订二尖瓣直视成形术等现行价 格项目内涵或说明栏内容,兼容经导管二尖瓣成形术等66项医疗技术改良创新的项目并制定价格。修订X 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结核病灌注治疗、乳腺癌根治术、胚胎移植术等11个项目内涵或说明栏内容。将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项目编码230400010)修订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综合显像(项目编码230400011),并相应调整计价单位和说明栏内容。
我市现行价格项目对应的医疗服务因手术入路、术式等技术 细节创新、改良、优化尚未明确收费政策的,在不减损患者临床 获益的情况下,按现行价格项目收费。
(二)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将现行风疹病毒抗体测定、病毒血清学试验(包括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等病毒抗体检测整合为病毒血清抗体检测(项目编码250403091);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呼吸道合胞病毒抗原测定整合为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编码250403089);人轮状病毒抗原测定调整为肠道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编码250403090)。将麻醉项下术中体温监测、呼气末麻醉药浓度等7个项目整合至麻醉中监测实行整体定价,医疗机构根据相关诊疗规范提供相应监测服务按麻醉中监测价格收取,不再区分具体的监测项目,并理顺麻醉中监测除外内容(详见附件3)。
(三)新增手术辅助操作加收项。将微动力辅助操作纳入镫 骨手术等24个手术治疗项目加收范围,按规定的标准加收。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淋巴水肿综合消肿疗法、 结膜松弛矫正术、半月板缝合术、距腓韧带缝合修补术、胃底折 叠术等价格项目,试行期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试行期手术治疗 项目应按照手术项目的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并参照现行同类项 目的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取消基因芯片技术(项目编码 270700004)、麻醉恢复室监护(项目编码330100024)、艺术美容冠(项目编码610000008)项目,麻醉恢复室监护项目取消后,三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麻醉恢复。
(五)新增国家结算编码。专家门诊诊查费及部分新增与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1)。
二、调整项目价格
(一)调整混合痔外剥内扎术、静脉高营养治疗等项目价格,制定人工腕关节置换术、人工踝关节置换术等项目价格;正式核定镜像视觉反馈训练、电磁导航支气管镜检查术等试行到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整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
1.专家门诊设置
医院在保证现有每位专家每周普通门诊次数不减少的前提下,每周可安排开展1~2次诊治疑难杂症为主的专家门诊。列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等输出医院的非常驻专家,其提供的专家门诊服务不受普通门诊服务次数的限制。专家门诊区域须与普通门诊分开,设立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每诊室配一名助理协助工作,每半天诊疗的患者数不超过10~15名(一档10名、二档12名、三档15名),每位患者平均诊疗时间不少于15~20分钟。
2.收费管理规范
(1)专家门诊诊查费分三档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其中,一档: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和专技一级;二档:全国名中医、专技二级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三档:福建省名中医。
(2)具备专家门诊开展条件的公立医院按规定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的普通门诊按规定的普通门诊诊查费收取。对在专家门诊就诊需要依据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进行判定而又无法在本次就诊时段内出具检查或化验报告,同时本次就诊未给出诊断结论的,针对该次检查或化验等结果至下次专家门诊由同一专家进行复诊的,不再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
(3)符合专家门诊条件的专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将各类专家变动情况不定期报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并适时将本单位各类专家名单变动情况进行公布。
以上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调整我省家庭病床巡诊费等价 格(详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配套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按规定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修 订及整合的项目医保属性保持不变;新增辅助操作按规定纳入医 保支付范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我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 求,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和 收费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前,应将拟开展的项目 名称、试行价格等内容按规定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各县区医保局后执行。
(二)落实专家门诊诊查费政策。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相关专家情况的摸底工作,落实好专家门诊诊查费收费政策。专家门诊诊查费由各公立医院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定价,并保持专家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向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表后执行。各医院开展专家门诊服务应按照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通过减少普通门诊服务量等方式变相强制或暗示患者接受服务,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维护与更新。各有关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落实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国家结算编码,坚决杜绝新旧编码切换过程中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 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