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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关于不再定期发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特定门诊内分泌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27 16: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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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02月27日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病种结算方式的通知》(惠医保发〔2019〕45号)的要求,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内分泌治疗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定期发布。考虑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实际,为减轻参保患者合理用药的经济负担,经研究,自2020年2月起,不再定期发布内分泌治疗药品最高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按国家、省和市药品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的药品实际价格即为最高支付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不得高于同类(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超过部分由参保患者个人承担。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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