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杭价服[2009]14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9〕19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近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与医疗保险数据库调整进度相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延迟到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规定的手术类价格为三乙医院收取标准,三甲医院可上浮10%,二级及以下医院下浮10%执收。具体详见附表。
三、按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编码进行重新调整,具体如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第70项331103029编码改为331303029;第79项编码331506019改为331512019;第80项编码 331506020改为331512020。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