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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洛川县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9/27 1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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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公告如下:

一、征缴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省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资助参保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3.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财政按每人17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75元。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5.残联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

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2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三、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光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

10.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11.虚拟户可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我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我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我县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县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县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退费

参保人集中缴费期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服务咨询电话:

洛川县医疗保障局: 0911-8388098

国家税务总局洛川县税务局: 0911-363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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