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发改局、卫生计生局:
你市《关于要求核定龙泉市人民医院(新址)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请示》(龙发改费管〔2015〕309号)收悉。根据《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2〕412号)精神,现对上报的四类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普通病房房屋面积、设施设备配置的情况,对达到四类普通病房基本条件的床位费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精神病房、传染病房按同类病房加收7元/床.日;婴儿床8元/床.日;走廊加床13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7元/床.日。
二、按规定设置“低价位病房”。要求医疗机构设置收费标准在每床日20元及以下的床位数量不得低于实际床位数的10%,具体由你们公布实施。
三、病房内加床按同类床位减半计收;应患者要求多人间病房包间的,在原单个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80%。病房床位价格内已经含空调取暖降温费,病房使用空调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四、收取病房床位费后,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五、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规范价格行为。
六、上述床位费标准执行时间由你们确定。
附件:龙泉市人民医院四类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