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
1
|
建议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规定的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急诊、抢救以及在异地就医不受转诊的限制。”
|
不采纳。《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并未要求“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规定的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若增加此款内容将与省《实施意见》精神不符。
|
|
2
|
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核酸检测基金支付部分不计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不采纳。我市包括门特等其他门诊种类仍设立有门诊起付标准,如取消将会产生概念混淆,不利于政策理解和执行。
|
|
3
|
建议第二十五条中的“大病保险”修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不采纳。我市关于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的定义提法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文件基础,如更改将与我市其他相应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文件相冲突。
|
|
4
|
第十四条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各项在职人员基金支付比例1000元以下50%、1000~5000元70%、5000~15000元75%建议分别调整至70%、80%、90%。
|
不采纳。我市门诊共济报销比例设定是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基金测算设定的,目前基金支付比例既保证了职工医保待遇的明显提高,也保证了我市医保基金可承受和持续健康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