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落实落地,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精神,大理州医疗保障局草拟了《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1月31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995727173@qq.com;
联系地址:大理州医疗保障局(大理市泰安路34号),邮编:671000;
联系电话0872-3063075。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落实落地,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精神,各统筹地区要全面梳理与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不相符合的待遇政策,确保在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因我州现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与国家和省级要求不相符合,同时考虑到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的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缴费基数
大理州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上年度大理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职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二、统一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统一为统账结合的缴费方式,取消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
三、调整缴费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6%。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目前,统账结合缴费费率为10%,单建统筹缴费费率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