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医保支付政策按附件执行。
二、各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费系统的调整,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