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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转发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24 1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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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市)卫计局、财政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将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卫发〔2016〕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定点管理
       国家谈判药品的使用仅限于我委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参合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该药品不予报销。
       二、报销政策
      将国家谈判药品比照乙类药品管理,患者自付20%,其余部分纳入新农合合规费用。参合人员住院报销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新农合运行分析。各地区要在本通知正式实施后每月统计国家谈判药品的使用数量及新农合报销金额,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二)规范药物使用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国家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规范,确定药品使用权限及医生名单,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杜绝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严格控制出院带药。每月统计新农合参合人员门诊及住院人次、药品使用数量及金额并上报我委。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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