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现将审定的喜炎平等19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凡中标后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后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及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部分药品(中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