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药品价格制定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西药)
2.部分基药、增补基药零售指导价格表(西药)
3.部分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成药)
4.部分基药、增补基药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
2013年3月15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