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部分品种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品种价格为仿制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规格,各有关企业须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在我局未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三、附表1、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四、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