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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1年山东省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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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执行时,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4部分。其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和医院自制制剂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四、参保人员按《药品目录》规定使用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先自付的比例;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时,除了单味使用以及单味或复方使用基金不予支付的品种以外,其他品种按甲类对待。医院自制制剂品种名称和剂型与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品种相吻合的,个人先自付的比例应保持一致;其他品种个人先自付的比例均暂定为乙类药品最低档(5%)。

  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均按甲类对待。

  五、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要注重《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七、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八、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申报,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适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各医院新增加的自制制剂,由医院提出申请,逐级报我局批准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按我市原规定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由通用名和剂型已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组成的西药复合制剂(包括含药大输液),符合有关要求的,逐步纳入《药品目录》中。

  十二、《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具体管理办法和药品品种将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十三、《药品目录》在门诊使用时,需由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不设个人先自付的比例;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药品目录》在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各市区要抓紧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和衔接,统一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我市此前正在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同时废止。

  十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药品目录》中"凡例"的说明准确把握,如有疑问,由我局负责解释。要掌握执行过程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凡例

  《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仅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医院自制制剂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四个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二、编排与分类

  (二)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加注"A,B,C......依次类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西药、中成药的编号和排序与《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保持基本一致。

  三、名称与剂型

  (四)除在"备注"一栏中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五)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丸剂、滴丸

  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0A、第402和第1226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六)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且仅限儿童使用。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七)"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5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65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13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15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药品名称序号药品名称

  1氨酚咖黄烷胺片46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2氨酚美伪滴剂47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3氨酚美伪麻片48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4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49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5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50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6氨酚烷胺咖敏胶囊51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7氨酚烷胺那敏胶囊52复方锌布颗粒剂

  8氨酚伪麻胶囊53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9氨酚伪麻咀嚼片54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0氨酚伪麻颗粒剂55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11氨酚伪麻美那敏片56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12氨酚伪麻那敏胶囊57咖酚伪麻片

  13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58科达琳

  14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59柳酚咖敏片

  15氨酚伪麻那敏片60美尔伪麻溶液

  16氨酚伪麻那敏溶液61美酚伪麻片

  17氨酚伪麻片62美敏伪麻口服液

  18氨金黄敏颗粒63美扑伪麻口服液

  19氨咖黄敏胶囊64美扑伪麻片

  20氨咖黄敏片65美息伪麻片

  21氨咖麻敏胶囊66美愈伪麻胶囊

  22氨咖愈敏溶液67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23贝敏伪麻片68美愈伪麻口服液

  24布洛伪麻分散片69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25布洛伪麻胶囊70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26布洛伪麻颗粒剂71扑尔伪麻片

  27布洛伪麻片72双分伪麻胶囊

  28酚咖麻敏胶囊73双分伪麻片

  29酚咖片74双扑口服液

  30酚麻美敏胶囊75双扑伪麻分散片

  31酚麻美敏片76双扑伪麻胶囊

  32酚麻美软胶囊77双扑伪麻颗粒

  33酚美愈伪麻口服液78双扑伪麻片

  34酚明伪麻片79伪麻那敏胶囊

  35复方氨酚美沙糖浆80伪麻那敏片

  36复方氨酚那敏颗粒81锌布片

  37复方氨酚葡锌片82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38复方氨酚葡锌片83愈创维林那敏片

  39复方氨酚烷胺胶囊84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40复方氨酚烷胺颗粒85愈酚维林片

  41复方氨酚烷胺片86愈酚伪麻颗粒

  42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87愈酚伪麻片

  43复方贝母氯化铵片88愈美胶囊

  44复方酚咖伪麻胶囊89愈美颗粒剂

  45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90愈美片

  5.西药部分第313、316、316A、317、317A、318、318A号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65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66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67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68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18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36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3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药品名称序号药品名称

  1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19复方胰酶散

  2复方颠茄铋镁片20复合乳酸菌胶囊

  3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21盖胃平片

  4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22海藻酸铝镁颗粒

  5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23硫糖铝小檗碱片

  6复方雷尼替丁胶囊24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7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25龙胆碳酸氢钠散

  8复方芦荟维U片26铝镁颠茄片

  9复方木香铝镁片27铝镁混悬液

  10复方木香小檗碱片28铝镁加混悬液

  11复方尿囊素片29神黄钠铝胶囊

  12复方嗜酸乳杆菌片30鼠李铋镁片

  13复方碳酸钙咀嚼片31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14复方维生素U胶囊32维U颠茄铝胶囊

  15复方胃蛋白酶颗粒33维U颠茄铝胶囊Ⅱ

  16复方消化酶胶囊34维U颠茄铝镁胶囊

  17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35维U颠茄铝镁片

  18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36维U颠茄铝镁片Ⅱ

  13.西药部分第1252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39A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1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蜜片)、银杏酮酯滴丸。

  第491A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97A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98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8A号的"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75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52A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61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八)《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九)西药部分第145-156号中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08-123号和第161-163号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药品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一)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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