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精神,现将阿司匹林等24种单独定价药品的价格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的药品共24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各12种(详见附表一、二),公布的单独定价均从2002年12月30日起执行。
二、此次公布价格均为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企业、医疗单位可以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以内,降价销售。
三、涉及本通知中的招标药品,现行招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招标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按现行招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国家和我省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五、请各地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及时反馈。
浙江省物价局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