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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关于中止莆田阳光医院眼科科室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5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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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莆田阳光医院: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9月28日-2025年9月29日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荔城分中心对你院开展核查,发现你院眼科科室于2025年9月20日存在通过第三方业务人员免费车接车送以及包吃、免费住院诱导参保人住院的违规行为。

  你院违反了《莆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和《莆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2025年)》(2025年9月1日签订)第二十七条第七款“丙方不得通过减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住院、免费体检)、赠送礼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包吃包住、车接车送)、以招揽患者为目的各种宣传活动或第三方以丙方名义宣传、接送患者,并引导患者在丙方完成住院行为,或其他方式诱导参保人住院。”的规定。

  根据协议第九十三条“经查实,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有第九十二条情形且造成医保基金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有第九十二条情形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为目的,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给予丙方中止医保协议处理,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可视情况执行到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并向社会公布中止医保协议情况。(一)发生以下情形,给予丙方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处理:1.违反本协议第二章医疗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追回涉及的违规费用3072.10元,同时中止你院眼科科室医保服务协议三个月。

  中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请你院按照协议规定在你院眼科科室显著位置公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情况,中止期间请你院做好整改工作,中止期满后可向我中心申请恢复医保服务协议。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核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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