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文件,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27项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1),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50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并公布13项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修订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3)。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