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和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娄底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娄医保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以我市2021年末户籍总人口数为基数,确保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2023年度参保率达100%。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工作任务
为统筹做好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将任务分解至乡镇街道、娄底高新区社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见附件1),由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要求以户为单位开展征缴工作。
三、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必须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得在户籍地重复参保。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在户籍地以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四)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人。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7月底前100%到位。
(五)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即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资助50%;对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渠道给予全额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提供有效参保缴费凭证,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六)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按时缴费的个别对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在参保年度内,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制定参保缴费工作组织方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市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市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市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并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市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按要求精准反馈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按要求精准反馈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协助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残联: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按要求精准反馈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将重点优抚对象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并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乡镇街道:安排村(社区)积极做好存量数据的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保缴费人参保信息准确无误、待遇不受影响。
(三)优化缴费服务。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街道为支点、村(社区)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
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各村(社区)在收取个人参保资金时,不再开具专用票据,准确填写《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村(社区)和缴费人在征收或缴费时,要认真细致阅读缴费提示,确保不出现多缴、误缴和缴费至外地等情况。对筹资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全面提升“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娄底和市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广泛宣传发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
(六)加强督查指导。市政府督查室、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由市税务局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参保缴费工作进度。
五、考核奖惩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
(二)为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按完成任务情况安排工作经费,对100%完成目标任务人数的乡镇街道,安排2元/人的工作经费,超出目标任务的人数按4元/人安排工作经费;对未100%完成目标任务人数的乡镇街道,不予安排工作经费。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对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对象及时完成参保缴费并动态管理到位的安排0.5元/人的工作经费。对在参保缴费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按照督查、考核情况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三)市税务局根据《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3),对各乡镇街道征缴工作进行考核打分,评选出8个在征缴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工作经费3000元。
(四)市人民政府明确市税务局对各乡镇街道医疗保障事务站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对口管理,有关经费由市税务局负责与政府对接,根据市税务局发布的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下拨工作经费及奖励经费至各乡镇街道。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1.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
2.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
3.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考核细则
4.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所)和市医保局联络员名单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2日
附件1
涟源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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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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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任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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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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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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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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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马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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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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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亩塘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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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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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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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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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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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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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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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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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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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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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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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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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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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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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笠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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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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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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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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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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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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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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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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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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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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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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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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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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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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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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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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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头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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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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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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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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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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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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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高新区社会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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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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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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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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