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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关于增加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5 10: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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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47号)文件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增加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见附件),请认真按照要求和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倾斜县(区),适当考虑市本级。重点考虑向县(区)倾斜,适当兼顾考虑市本级定点医院。

(二)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常住人口增加较多较快的区域(如三江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对重型精神病患者予以重点保障。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2022年度精神病和综合医疗总额控制指标可相互调剂使用。

(四)支持中医药事业、妇幼保健事业发展。

(五)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对承担医改任务较重的县(区)予以倾斜支持。

(六)支持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对提升医疗机构等级的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给予倾斜支持。

(七)将总额控制管理情况与城乡居民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调整挂钩。

(八)将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与城乡居民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调整挂钩。一是与县(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和结算率挂钩;二是与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挂钩。

(九)支持DRG付费改革,对2022年度要开展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予以倾斜。

(十)对新增加院区、新增加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倾斜支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局接到通知后,要统筹县(区)年初自身预留基金和本次增加基金指标,结合实际开展2022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指标调整,在11月30日前迅速将基金调整分配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县(区)医保局开展2022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指标调整,要商县(区)财政局、县(区)卫生健康局后,共同下达总额指标,同时要向社会公开。

(三)各县(区)对2022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指标调整,要与年终清算区分开来,务必先进行调整,再进行年终清算,禁止为省事图方便,将总额指标调整与年终清算一并进行。

特此通知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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