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定期拨付奖励金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经费账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设立单独科目记账。举报奖励金在10000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垫付,累计垫付奖励金超出3万元的,报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线索登记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延安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金发放汇总表》以及奖励金发放转账回执到市医疗保障局报账,相关资料留存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单笔举报奖励金在10000元以上的报送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奖励。每年年末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收支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举报问题涉及跨县区处理的,由案件主要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先行垫付奖励金。
三、市医疗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转交有关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举报的重大案件,也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自行调查处理。转办案件处理结束后,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
四、如果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经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证明材料保管备查工作。
五、对于有效举报,均应按举报时间顺序登记备案,并且记载举报时间、渠道、详情、受理情况等信息。对不予受理举报要记录不予受理的原因等相关情况。
六、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举报等举报途径举报,也可同时通过多种途径举报。
延安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