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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3/24 1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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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省内上下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报告内容。

包括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

实行省、市分级报告,设区市医疗保障局重要事项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在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后,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三)报告时限

1.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定期对照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实施调价触发评估,评估报告应于评估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格式见附件1),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2.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或调整本市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的10个工作日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报告要求见附件2)。

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拟执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应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应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

5.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疗保障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6.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抄送省医疗保障局。

二、做好重要事项报告的支撑工作

(四)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上传及维护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8号)要求,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中,按要求填报医疗服务价格报表,并按要求及时上传本辖区内现行有效的全部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做到及时更新维护。

(五)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相关文件要求,稳妥有序开展本市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省本级和各设区市原则上适用统一规则,调价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自2022年起,年度内省本级和各设区市需要实施调价评估的,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加强重要事项报告的组织落实

(六)建立联络员机制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工作,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1名)报省医疗保障局。

(七)严格监督考核

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的,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 系 人:邹新宇  0791-86390516

电子邮箱:jxybjzcc@163.com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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