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规范本市综合诊查等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诊查等11类共44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扩展项目,制定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同步废止“乳牙期错合的早期矫治”等3264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五、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7日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