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桂办发〔202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民发〔2022〕1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贵港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0月1日起,将贵港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5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00元。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统计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