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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关于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5 1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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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管理,保障参合农民基本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药品品种及剂型全部纳入《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并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并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内的、但不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品种(剂型)全部增补纳入《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本次增补的药品品种(剂型)共102个,其中:西药38个(见附件1),中成药64个(见附件2);调整的药品名称、剂型及使用范围共101个,其中:西药部分调整65个(见附件3),中成药部分调整36个(见附件4)。
    二、增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名称及剂型、注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说明执行;未调整的药品仍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0年版)》继续执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区内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推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合农民了解新农合用药管理规定、药品报销政策,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四、2013年7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快完成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好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目录的对应工作。
    五、本次增补和调整的药品目录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新农合药品目录的制订和调整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修改或自行制定。
联系人:张 淼,联系电话:024-23389220(兼传真)
   


 
                            

  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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