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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 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8 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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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2015版)》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基础上,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甘肃省药品采购目录”等相关文件,广泛征求了省内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实际需求,适当增补了中成药、民族药、陇药等地产药品。

    二、《药品目录》(2015版)增补药品,参照《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分类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

    三、省卫生计生委将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1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四、《药品目录(2015版)》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同时废止。各市州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定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李小芹

    联系电话:(0931)4818862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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