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闽医保〔2023〕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医用耗材,在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调整为15%,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调整如期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