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做好医药价格监测、预警,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监测内容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采购价和销售价;零售药店监测内容为常用药零售价格。遇应急突发事件可根据情况确定临时监测内容。
三、监测点设立
城区和各县市区分别设立固定监测点,遇应急突发事件可设立临时监测点。固定监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昌市中医院、宜昌市妇幼保健院、益丰连锁药店、宜草堂连锁药店作为城区固定监测点。各县市区重点监测民营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不少于3家民营医疗机构和4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价格信息固定监测点。
四、监测品类和方式
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监测城区大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价,连锁药店常用药销售价波动信息;县市区主要负责监测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销售价,医疗服务收费价和基层医疗机构基药采购价波动信息。
城区固定监测点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价格波动幅度前20的药品、耗材价格监测明细表(附件1)至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固定监测点按同一时间点,上报上一季度价格波动幅度前10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销售价,医疗服务收费价和基药采购价监测明细表(附件2)至辖区医保局。疫情防控期间,各固定监测点按月上报防控用品价格表。
各固定监测点出现一个月内波动幅度超过10%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应及时上报各医疗保障局。
五、监测结果发布
每季度采集的价格波动信息将在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予以公布,异常波动信息我局将进行函询、约谈或移交相关主管单位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监测信息收集工作,并对监测点报送的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固定监测点,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价格信息收集汇总,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