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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连云港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1/7/16 8: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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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遴选6家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零售药店,其中市区遴选2家,各县、赣榆区分别遴选1家,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基本条件

1.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近年来无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多次医保违规查处记录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进销存制度、配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对国谈药核对与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具备符合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对国谈药销售、保管、配送等明确全程服务要求。

4、配备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专职配送人员1名及以上;设置国谈药服务区域和参保患者的接待区域,实行专区、专人管理。

5.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执行相应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和处方流转平台的有效对接,能追溯外配处方来源。

6.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7、原特药定点药店,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纳入。

二、遴选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如有意向,请于2021年7月19日(周一)下午17:00前,将申请书(见附见)及有关资料递交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逾期送达将不予受理。

2.择优评估。市医保部门根据本地遴选要求,对申请药店的资质、管理、信誉以及国谈药服务管理、供应保障、存储配送等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3.结果公示。市医保部门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专项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公开发布。市医保部门将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按要求上报省局,省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三、联系方式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7号楼      医疗保险管理处221室

       联系人:张建勋   电话:85683272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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