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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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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三高四新”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民生保障体系要求,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参保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1、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各级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之上,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

(二)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在2020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月基础养老金调整到118元,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经开区月基础养老金调整到18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2023年、2025年,每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元,调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国家和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将根据相关政策在已有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累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举措,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待遇调整机制等测算工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021年提标部分在今年12月底前要落实到位。

(三)政策宣传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方面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多缴多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1年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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