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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26 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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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规定,由市医保局牵头,经过前期调研论证、讨论修改后,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19年8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医保局。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李朝霞 

        电 话:0830—2594002

  传 真:0830—3197306 

     邮 箱:271182256@qq.com

联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居民医保部分政策

  (一)统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方式。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从2020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实行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在年度参保缴费期前对社会公布;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调整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200

90%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

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300

85%

二级医院

400

80%

三级医院

800

55%

统筹地区

以外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

900

55%

三级医院

45%

    (三)调整乙类项目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比例。

乙类项目的75%纳入居民医保合规费用进行报销。

(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待遇。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文件要求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普通门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国家谈判药品的其他政策规定不变,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二、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为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居民医保待遇,从2020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一)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限额标准。

2020年,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1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门诊统筹限额当年有效,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算方式。

1.统筹地区内就医。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当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一站式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现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

2.统筹地区外就医。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实行联网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现金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未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先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持处方、发票原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开户行账号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或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四)原居民医保家庭门诊账户处理方式。

原历年累计家庭门诊账户金额,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使完用的余额,按现有家庭成员参保人数平均分割,本人连续参保缴费的可跨年度结转使用,若本人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当年起,其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及其配套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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