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1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3号)和《关于调整优化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办流程的通知》(青医保办字〔2019〕22号),经受理、核定和公示等程序,确定青岛市南湛山街道延安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4家机构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确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医院延吉路口腔诊所等8家机构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确定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市南新田路店等55家机构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