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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30 17: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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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55元/年提高至70元/年。

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2000元。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计算,上不封顶。参保人年度内发生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5万元以内(含5万元)补偿60%;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费用,每增加5万元,补偿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补偿比例为70%。

三、待遇倾斜政策

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70%。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巳按原政策支付完毕的,应按照新的待遇标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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