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辖区内11家定点医药机构向我局递交终止医保定点管理服务协议申请,主动申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和《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并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决定对11家定点医药机构给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处理,现予以公布。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以上11家医药机构主动申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保协议关系不再续存,解除并清算后,再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将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