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第881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6月7日起降低3种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公布的3种降价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降后价格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2.附表二中所列品种,仅限于备注标明的生产企业执行,其对应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3.附表一、二未列的剂型规格的药品,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上报我局核定临时零售价格。
4.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当地医疗机构招标药品价格重新进行审核。凡列入此次降价范围的药品原定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6.请各地接本通知后,抓紧贯彻执行,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