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地方定价药品价格协调工作的要求,在西北片区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我省新增补医保目录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2005年西北片区三个以上省、区新增补进入各地医保目录的共有品种,共54种。其中西药36种,制订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中成药18种,制订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三。
二、各医药公司、医疗机构在我省销售上述药品,其价格一律不得高于本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一律降到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若现行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则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三、本文未列的规格,各经销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可暂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核定价格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海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2、青海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原研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青海省新增医保目录部分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