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精神,现就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有关价格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按照比GMP价格针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的标准执行。
二、附表中所列注射剂价格为单支包装价格,多支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包装数量整数倍数关系计算价格,附表中同一药品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该厂家执行优质优价,其他生产厂家执行统一价格。
三、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快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于11月30日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五、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物价部门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