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规定,进行药品价格申报的,申报企业应提供的近两年药品含税出厂价(出厂增值税发票)必须包括三个不同时间段的出厂增值税发票,三个不同时间段如下:一是2009年11月1日前,二是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三是2010年4月1日之后。6月25日福建省物价局已在挂网公告的《关于B类政府定价药品申报须知的补充通知》中进行明确,为切实做好B类品种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现特对已递交的B类申报件要求补充资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收件号为B1至B305的申报企业及代理人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补齐三个不同时间段的出厂增值税发票递交至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114室。
二、对2010年6月4日前我局已收悉的部分属B类品种的申报件,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现行审核要求的,现特将这部分申报件须补充的资料情况汇总公告(详情点击查询)。各相关企业及申报人应在7月10日前递交须补充的资料至福建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物价大厦1201室)。
三、因特殊理由,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书,一并在承诺书中明确说明,生产经营企业对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逾期未能按要求补充资料的申报,将不予审核受理。
福建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